(2017)粤0104民初19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瀚津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妙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瀚津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妙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9067号原告:广州市瀚津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410号290。法定代表人:杨汉强。被告:李妙璇,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瀚津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妙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广州市瀚津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广州市瀚津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瀚津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0.75元,由原告广州市瀚津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秀建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人民陪审员 陈遂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洁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