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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齐晓东、齐彦恒、左宏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晓东,齐彦恒,左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11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齐晓东,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齐彦恒,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执行人:左宏英,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执行齐晓东、齐彦恒、左宏英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齐彦恒、左宏英未按本院(2014)双流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各缴纳并处的罚金10000元,齐晓东已缴纳并处的罚金10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齐彦恒、左宏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