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行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胥斌与广元市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房屋转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行辖5号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发现原告胥斌诉被告广元市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第三人成都富源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房屋转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属于其管辖,于2017年月日移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也不属其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规定明确了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行政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原告诉请解决争议的不动产房屋位于朝天区行政区划内,故本案应当由朝天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