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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牛春香与牛蕾莉、方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香,牛蕾莉,方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民初2068号原告:牛春香,女,1978年12月13日生,陆良县人,汉族,大专文化,陆良县板桥镇镇政府职工,住陆良县。被告:牛蕾莉,女,1986年10月25日生,陆良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住陆良县。被告:方加兴,男,1977年6月2日生,陆良县人,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陆良县。系被告牛蕾莉之夫。(未到庭)原告牛春香与被告牛蕾莉、方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润红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春香、被告牛蕾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春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期间的利息21000元,共计91000元;二、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牛蕾莉经人介绍于2015年7月25日以做服装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2月26日,被告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共计借到现金7万元,月息2分,截止2016年6月份,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牛蕾莉辩称:我先借的5万元的利息我付到2016年2月份,2万元的利息我付到2016年的4月份。我在今年年初已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我现在没有钱偿还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无异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5日,被告牛蕾莉向原告牛春香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按月结清利息,该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12月26日,被告牛蕾莉又向原告牛春香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双方约定于2016年1月9日前还清借款。原告牛春香于2017年9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牛蕾莉、方加兴夫妇返还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21000元及承担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另查明,被告方加兴于2017年1月20日已偿还原告牛春香1万元。在庭审中,原告牛春香认可被告借款5万元的利息支付到2016年2月,2万元的借款利息支付到2016年4月,同意被告方加兴偿还的1万元,从5万元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本院认为,原告牛春香向被告牛蕾莉交付了借款7万元,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牛春香收到被告5万元的借款利息至2016年2月25日,被告5万元的借款利息从2016年2月25日起到2017年1月25日止计算,利息到11000元(即5万元×月利率2%×11个月=11000元),被告未支付;被告于2017年1月还款1万元,从5万元的借款本金中扣除,被告本金尚余4万元未还,4万元的借款本金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计算,利息到6400元(即4万元×月利率2%×8个月=64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牛春香收到被告2万元的借款利息至2016年4月25日,被告2万元的借款利息从2016年4月25日起到2017年9月25日止计算,利息到6800元(即2万元×月利率2%×17个月=6800元),被告未支付。上述借款共计本金6万元、利息24200元,二被告未给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方加兴与牛蕾莉系夫妻关系,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确定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为84200元,未超过原告起诉的债务本金及利息91000元,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牛蕾莉、方加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牛春香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二、由被告牛蕾莉、方加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牛春香借款利息人民币24200元。三、由被告牛蕾莉、方加兴连带偿还原告牛春香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6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被告牛蕾莉、方加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润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秀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