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行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雪梅、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雪梅,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行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雪梅,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开投大厦13-16楼。法定代表人杨坚,系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路水城煤电办公楼8楼。法定代表人翟纯孝,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黄雪梅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贵州水矿控股集团太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颁证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行初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雪梅购买的商铺具体位置是作为房屋登记的基本事实,一审未对该事实作出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行初14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何与芹审判员  宋景伟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梦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