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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439号申请人:王某,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某,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32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的楼房补偿款,冻结金额为33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支取及设定他项权利;二、查封申请人王某所有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冻结(扣押、查封)的自在先冻结(扣押、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文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