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7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谢高俊与傅燕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高俊,傅燕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7362号之一原告:谢高俊。被告:傅燕城。原告谢高俊与被告傅燕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谢高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向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审 判 长 张东明审 判 员 沈 敏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