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张国银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张国银,陈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被执行人张国银,男,1977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陈胜红,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张国银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