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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进与夏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进,夏安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662号原告:袁进,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夏安强,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进与被告夏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袁进负担。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国强书 记 员 谢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