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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林希全与王广勇、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希全,王广勇,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林希全,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广勇,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被执行人:于爱华(系王广勇妻子),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申请执行人林希全与被执行人王广勇、于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希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2400元及从2016年1月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案件受理费43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广勇、于爱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