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游泉水与张群英、蒋德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泉水,蒋德江,张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游泉水,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蒋德江,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张群英,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泉水与被执行人张群英、蒋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游泉水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95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