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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康宝路15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广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温嵬,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华东,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干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七孔桥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永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春,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7]第0316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作出京密人社保责字[2017]第0316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补缴2011年7月至2016年11月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60113.09元,并同时缴纳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28609.94元。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京密人社保责字[2017]第0316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曾催告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7]第0316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密人社保责字[2017]第0316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神韵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密人社保责字[2017]第0316号《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海香书 记 员  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