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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6238号原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Al栋1-3层。法定代表人叶钊晖,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忠善,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法定代表人杨敏,董事长。原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公司)诉被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禄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忠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禄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0000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截止2017年7月29日的违约金163200元,以及从2017年7元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泰瑞公司与被告圣禄嘉公司签订《医用中心制氧系统专用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型号T2-350医用中心制氧系统主机及配套系统1套,用于医疗氧气的生产。合同还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合同管辖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截止起诉时止,被告仅支付400000元,余300000元设备货款未付。被告欠付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以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以所欠货款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降为日万分之五,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7月29日的违约金163200元。综上,被告欠付原告款项共计463200元,并应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对于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都没有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令如请。被告圣禄嘉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计算错误、按照双方签署的《医用中心制氧系统专用销售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付款方式,及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截至到2017年7月29日,答辩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114425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632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瑞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医用中心制氧系统专用销售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医用中心制氧系统主机及配套系统,用于医用氧气生产;证据二,《验收资料》,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安装交付了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证据三,《付款凭证以及违约金明细表》,拟证明被告仅付款400000万元,累计欠付货款300000元,产生了违约金。被告圣禄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圣禄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到证据三,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所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原告泰瑞公司与被告圣禄嘉公司签订《医用中心制氧系统专用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圣禄嘉公司购买原告泰瑞公司医用中心制氧系统主机及配套系统、泰瑞医用中心制氧设备智能控制系统各一套,用于医疗氧气的生产,合同总价款700000元。合同还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付款方式、合同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被告圣禄嘉公司如果未按期付款,原告泰瑞公司可以以未付款为基数向被告圣禄嘉公司索赔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泰瑞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圣禄嘉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截止起诉时止,被告圣禄嘉公司只支付货款400000元,余300000元货款未付。原告泰瑞公司自愿按日万分之五向被告圣禄嘉公司索赔违约金。本院认为:有效的合同应当履行,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圣禄嘉公司与原告泰瑞公司签订《医用中心制氧系统专用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双方都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泰瑞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圣禄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货款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泰瑞公司要求被告圣禄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0000元及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诉请,于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但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适当调整。故被告圣禄嘉公司关于原告泰瑞公司对违约金数额计算有误,被告圣禄嘉公司只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114425元,而非原告泰瑞公司主张的163200元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湖南泰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违约金114425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9日,之后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顺延计算至被告圣禄嘉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48元,减半收取4124元,由被告圣禄嘉妇产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领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