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覃列、许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列,许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覃列,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许其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列与被执行人许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巳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15000元,剩余的于2018年5月1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可以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执19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