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7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邝健锋与叶文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健锋,叶文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925号之一原告:邝健锋,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叶文彬,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邝健锋与被告叶文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邝健锋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健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财产保全费900元,由原告邝健锋负担。审判员 王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