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顺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114号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培祥,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朱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凯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