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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1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融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龙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融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龙明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171号之一申请人:湖北融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苗圃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987611075。法定代表人:陈洪勇董事长。被申请人:龙明东,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湖北融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小松、马孝嵩、詹国元、余武、龙明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融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龙明东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乔营小区19幢1单元5层左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樊城区700485**号。湖北融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由谷城县新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约价值1000万元)为湖北融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股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融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龙明东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乔营小区19幢1单元5层左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樊城区700485**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汉人民陪审员  周善强人民陪审员  任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