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婧诉乌云斯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婧,乌云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马婧,女,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乌云斯庆,女,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马婧申请执行乌云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内0626民初1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马婧与被执行人乌云斯庆达成执行和解一致意见,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1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 晓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