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福星、胡宏伟等与合肥市爱家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星,胡宏伟,合肥市爱家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强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19号原告:韩福星,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原告:胡宏伟,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兆水,安徽汇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爱家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长沙路与天山路交口天山大厦商101室。法定代表人:贺喜,总经理。被告二:陈强强,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合肥市爱家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审理原告韩福星、胡宏伟诉被告合肥市爱家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强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韩福星、胡宏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福星、胡宏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星、胡宏伟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爱家房产代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陈强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韩福星、胡宏伟承担。审 判 长 李 翔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