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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3989、13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曾楚雄与钟国大、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楚雄,钟国大,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徐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3989、13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楚雄,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一:钟国大,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被执行人二: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惠阳区镇隆镇高田村委会果劳围村自编1号,组织机构代码077911697。被执行人三:徐文敏,女,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蕉岭县。申请执行人曾楚雄与被执行人钟国大、徐文敏、惠州市国宏五金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8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84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粤0306民初18955号查封裁定书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惠州市××半岛××号东方威尼斯一期B1栋10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三年。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除此之外,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