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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琼华、李彦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华,李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王琼华,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市。被执行人李彦文,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王琼华与李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琼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李彦文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琼华借款4000元(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的4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彦文主动交付现金405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琼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关于被告李彦文在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琼华借款4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