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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灿与鲁敬、彭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灿,鲁敬,彭量,彭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402号原告吴灿,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鲁敬,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彭量,男,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彭沛,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吴灿与被告鲁敬、彭量、彭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汝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