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熊某1、熊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1,熊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熊某1,女,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熊某2,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出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熊某1与被执行人熊某2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执5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先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