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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熊某1、熊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1,熊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熊某1,女,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熊某2,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出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熊某1与被执行人熊某2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执5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先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