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亚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06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某,住静宁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胡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