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文宜、糜石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宜,糜石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宜,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糜石仁,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宜与被执行人糜石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糜石仁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杨文宜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安民初字第34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糜石仁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