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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邹卫东、胡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邹卫东,胡柳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311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住所地:开化县长虹乡芳村村。诉讼代表人:楼泽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晓明,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邹卫东,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胡柳玉,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被告邹卫东、胡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冀?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