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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7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与杨得文、李艳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杨得文,李艳萍,冯和文,达秀萍,杨德胜,冯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7859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古城村。负责人:王国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财,系该支行副行长。被告:杨得文,男,住武威市。被告:李艳萍,女,住武威市。被告:冯和文,男,住武威市。被告:达秀萍,女,住武威市。被告:杨德胜,男,住武威市。被告:冯玉梅,男,住武威市。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以下称农商行大河支行)与被告杨得文、李艳萍、冯和文、达秀萍、杨德胜、冯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大���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得文、李艳萍、冯和文、达秀萍、杨德胜、冯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大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得文、李艳萍偿还大河支行借款15万元及利息。冯和文、达秀萍、杨德胜、冯玉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7日,杨得文以房屋建筑安装为由向农行行大河支行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9.6%,逾期加收50%罚息。借款到期后,杨得文及其担保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故诉诸法院。杨得文、李艳萍、冯和文、达秀萍、杨德胜、冯玉梅缺席,未作实体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7日,杨得文、冯和文、杨德胜与农商行大河支行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杨得文向农商行大河支行借款15万元,��款期限至2017年3月16日,年利率9.6%,逾期加收50%的利息。冯和文、杨德胜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同时,李艳萍向大河支行提交了配偶还款承诺书,达秀萍、冯玉梅向大河支行提交了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农商行大河支行按约向杨得文发放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杨得文、李艳萍、冯和文、达秀萍、杨德胜、冯玉梅未还款,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农商行大河支行与杨得文、冯和文、杨德胜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协议。农商行大河支行的陈述与其提交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配偶还款承诺书、担保人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等,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杨得文、李艳萍、冯和文、达秀萍、杨德胜、冯玉梅违约的事实,杨得文、李艳萍、冯和文、达秀萍、杨德胜、冯玉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农商行大河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得文、李艳萍偿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借款15万元及利息。2015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利息按年利率9.6%记付,2017年3月16日以后利率按年利率14.4%记付,利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冯和文、达秀萍、杨德胜、冯玉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杨得文、李艳萍、冯和文、达秀萍、杨德胜、冯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