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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鑫诉李金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鑫,马浩然,李金马,李全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63号原告:石鑫,男,满族,学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合顺屯村赵*组*号。法定代理人:石生玉,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李全浩,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马浩然,男,满族,学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李金马,男,满族,学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11号。原告石鑫诉被告李全浩、马浩然、李金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经批准免交(原告预交1050元,予以返还1050元)。审 判 长  梁日志人民陪审员  高 航人民陪审员  夏黎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