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鸿盛游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鸿盛游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360号原告:珠海市鸿盛游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焦镇东围村工业厂房A栋二楼。法定代表人:黄竞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祥,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大道598号。法定代表人:练文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珠海市鸿盛游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鸿盛游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鸿盛游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301元,由原告珠海市鸿盛游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