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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赵军博与李红军、安徽金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博,李红军,安徽金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251号原告:赵军博,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河北省唐山人,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军,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安徽金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田埠路。法定代表人:王仁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晶,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军博与被告李红军、安徽金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赵军博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军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8元,减半收取计6904元,由赵军博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