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6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益利琪供热有限公司与巴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益利琪供热有限公司,巴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6788号原告翁牛特旗益利琪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贾某,系公司经理。被告巴某,男,3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益利琪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呼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