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781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洪,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刘义,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都兰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后被告现已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尖 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道尔吉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