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巨建与骆红卫、刘敏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建,骆红卫,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巨建,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骆红卫,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敏,女,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张巨建与骆红卫、刘敏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