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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3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巨建与骆红卫、刘敏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建,骆红卫,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巨建,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骆红卫,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敏,女,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张巨建与骆红卫、刘敏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