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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顺利与周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顺利,周柏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633号原告姜顺利,男,1989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柏成,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顺利与被告周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顺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顺利撤回对被告周柏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姜顺利承担。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纪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