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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明富申请执行米易华瑞工贸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富,米易华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何明富,男,1958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华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湾丘彝族乡麻窝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699185853A。法定代表人:XX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明富与被执行人米易华瑞工贸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米易华瑞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21民特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云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安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