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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晓燕犯贩卖毒品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170号被执行人:杨晓燕,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晓燕犯贩卖毒品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对杨晓燕违法所得的一台白色酷派手机、一台蓝宏手机及一台黑色杂牌手机予以收缴,现因以上三台手机无法使用,导致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28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