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晓燕犯贩卖毒品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170号被执行人:杨晓燕,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晓燕犯贩卖毒品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对杨晓燕违法所得的一台白色酷派手机、一台蓝宏手机及一台黑色杂牌手机予以收缴,现因以上三台手机无法使用,导致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228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