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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余文香与郑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香,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579号申请执行人:余文香,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郑波,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余文香申请执行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ADZ***的汽车一辆,因车辆系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35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57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程岩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