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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8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356号原告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13号123号。法定代表人王月红,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海瑞溪,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亚峰,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孟勇,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了原告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州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潇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