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于卢承国刑事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龙,卢承国,陈洪军,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516号移送机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海龙,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卢承国,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陈洪军,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刑庭于2017年5月向本庭移送杨海龙、卢承国、陈洪军、王海涛刑事罚金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海龙、卢承国、陈洪军、王海涛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7)黑0202执5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钟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