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5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春桂与长沙县畜牧兽医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桂,长沙县畜牧兽医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386号原告梁春桂,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长沙县畜牧兽医站,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号星沙商务写字楼。法定代表人谈命安,站长。委托代理人范胤卓,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春桂与被告长沙县畜牧兽医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春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春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春桂负担。审 判 员  常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倩倩书 记 员  刘 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