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3执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雪玲、陆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玲,陆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雪玲,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陆娟,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桂022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陆娟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支行营业室账号13×××84存款10000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二二、扣划被执行人陆娟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支行建中路分理处账号62×××16内的存款10000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