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9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王新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266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被执行人:王新鲜,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新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新鲜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418.3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曾永城执行员 冉晓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钊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