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银侠与袁秀春、付路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侠,袁秀春,付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银侠,女,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袁秀春,女,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区,现住徐州市。被执行人:付路路,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区,现住徐州市。申请执行人李银侠与被执行人袁秀春、付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1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秀春、付路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5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袁秀春、付路路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7年5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袁秀春、付路路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7年5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袁秀春、付路路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袁秀春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时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5、2017年10月2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