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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656胡昌萍与黄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萍,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胡昌萍,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黄强,男,10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1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