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山南建材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牛区山南建材商贸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320号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以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牛区山南建材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李天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山南建材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13.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曹 源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人民陪审员  罗仲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梓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