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华,张宝珍,温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蒋永华。被执行人张宝珍,吕梁市路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温爱峰,太佳高速庞家庄治超站职工。申请执行人蒋永华与被执行人张宝珍、温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2015)离民一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张宝珍、温爱峰至今分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宝珍、温爱峰账户存款5162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