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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颜文婷与夏晓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文婷,夏晓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颜文婷。被执行人:夏晓路。本院在执行颜文婷与被执行人夏晓路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晓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至勇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