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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李广辉、王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辉,王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5510号申请人:李广辉,男,1965年6月7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王贺永,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李广辉与王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广辉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贺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王贺永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予以担保。本院认为:李广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贺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王贺永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