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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国平与中煤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焦泽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宁国平,焦泽峰,平陆县弘盛运输有限公司,魏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3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河东商务楼8楼。负责人:王冲江,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平,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泽峰,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陆县弘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古虞路南。法定代表人:孙振国,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杰,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上诉人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国平、焦泽峰、平陆县弘盛运输有限公司、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9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称我公司已按原审判决认定的数额已理赔到位,不同意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对保险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没有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煤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曙亮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张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