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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健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刑初577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健译,曾用名马腾飞,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2006年3月1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治安拘留7日。2016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取保候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6〕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健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禚雷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健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马健译先后两次通过微信好友购买鱼雷物品,该鱼雷符合爆炸装置特征。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健译非法购买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健译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被告人马健译通过微信向湖南省浏阳市的刘某购买大号鱼雷8个,全部投放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沂河沙塘附近的水中炸鱼,鱼雷均未爆炸。同年2月27日,马健译通过微信再次向刘某购买特大号鱼雷6个,全部投放到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大程子河村北段沭河内炸鱼,鱼雷全部爆炸。经同类物品鉴定,被告人马健译两次购买的鱼雷均符合爆炸装置特征。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健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杨某、马某、刘某、孙某、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第16G039号检验报告、第16G076号检验报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办案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诸暨市“2.26”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基本案情及结构图、公安部关于对浙江诸暨“2.26”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发起集群战役的通知、鱼雷销售详单、天天快递送货运单、宅急送送货运单,视听资料宅急送的快递单电脑截图、天天快递的快递单电脑截图,被告人马健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健译非法购买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购买鱼雷是为炸鱼玩,未造成严重后果,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健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殿印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人民陪审员  孙钦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宝娟 来自: